帛琉  

我們出國的時候,旅行社一定會給我們簽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契約書也就是旅行契約

我想一定很多人沒有看只看價錢就簽了

但很多權益都在裡面呢~

一般契約的審閱期大都是30天,但是旅遊契約是1天

而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所以赴中國大陸旅行者,適用旅遊契約規定

很重要的一點事

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亦為契約一部份,所以不要傻傻地想說那些東西沒什麼用

可以留到旅行結束要丟再丟,在業務在推銷的時候,有的都會說得天花亂墜的說保證可以怎樣....?!

但是,口頭的契約在民法上也是契約的一部分唷!!這要特別注意

除此之外,還有時常我們買東西的時候,包裝上面不是常寫"載明僅供參考,以實際內容為準"

尤其是食品類就一大推這樣子,彷彿標上這個再怎麼跟內裝不一樣都不會怎麼樣

但是,旅遊契約有載明"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所以如果發現旅遊內容行程跟當初不一樣是可以申訴的唷!!

就算他寫了以實際為準都是"無效的"!!

如旅客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即旅遊開始時間) 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就視為旅客解除契約

但是旅客仍然可以中途加入旅遊

而其旅遊款項訂金在簽訂契約的時候就要付了

但尾款則可以在出發3天前或說明會的時候繳清,但是如果因為旅客得個人原因而不繳錢的話

旅行社則有權解除契約,並且沒收訂金以及請求賠償(飯店,機票,護照,簽證..等等所產生的作業費用)

在國外什麼都可能發生!!

如旅遊,有人玩到一半忽然不想玩了,旅客是可以終止契約但是產生的費用自己就自行負擔(這因該是很合理的吧!)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這條所說的交通工具指的是大眾交通工具(定時,定點的)

ex:火車,飛機,公車,..等等

如果交通費用漲超過10%旅行社就可以要求加收交通費用,否則不能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可是如果交通費用被調低10%以上的話,旅行社就必須退還省下的錢給旅客

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八、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九、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這裡說的旅遊期間就是旅遊出發的時間到結束的時間

但是通常很多人都會搞錯,就想說我已經離開家門了就是旅遊開始了

這其實是錯的,在這裡的定義是旅遊契約上所記載集合及出發時間地點為旅遊開始

並不包含從家裡到集合地點這一段時間唷!

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二、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旅行社於出發前有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費狀況的義務,由旅客參考依自由意願給付)
五、保險費:旅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旅行社並不會自己幫旅客保旅行平安險,旅行社所保的是旅行責任險並不是保障旅客的,詳情請看"刷卡旅平險 v.s. 旅行責任險v.s. 旅行平安險")

有旅行責任險,還要不要買旅遊平安險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人是旅行社,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是旅行社。

旅客出事後,要證明是由於旅行社的過失,才能獲得賠償,但這牽涉及冗長的法律程序。

在理賠時,保險公司需要確定保險責任事故的發生以及旅行社對旅遊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是否存在過錯是關鍵的一點。

而即使成功索償,也是向旅行社索償,而不是由保險公司賠償,對於出了意外急需即時的支援的人來說,是遠水不能救近火。

求人不如求己,自行購買旅遊保險,可獲得足夠的保障。

第十一條 強制投保保險
 旅行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履約保險
 旅行社如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旅行社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旅客

目前責任險意外死亡最低金額是200萬,如果發生意外死亡旅行社又沒有為旅客投保200萬*3倍就要賠600萬

而責任保險並未包含旅客因病醫療及住院費用,旅責險真的跟你想的不一樣,所以再次強調旅行平安險便宜便宜的真的記得去買一下

大家跟旅行社買行程的時候不是都會說有幾人才成行之類的嗎?

旅行社有義務在預定出發前7天通知旅客解除契約,但是如沒有通知旅客,旅行社應賠償旅客損失<有過失才有補償的動作>

解除契約的話,退還所有費用,但必須扣除已代墊的規費(簽證..等等)

 

第十四條 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機位未訂好,役男...

如因為天災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成行,旅行社因負責任通知旅客,如怠於通知,造成旅客的損害,有義務賠償

ex:颱風天未通知旅客飛機停飛不出團,造成旅客冒著生命危險出門到機場受傷

第十六條 因手續瑕疵無法完成旅遊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

 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旅行社為派遣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帶領出國旅遊時,依契約規定旅客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依契約也規定了旅客因該自己保管自己的旅遊證件

第二十條(旅行社之變更)
 乙方於出發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否則甲方得解除契約,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我們常發現一個現象一種行程很多旅行社在賣,所以有可能旅客到機場發現自己並不在原本報名的旅行社裡面,而是跟其他家旅行社併團

如事前告知,旅客可以依照這一條來要求賠償,不過有必要做到這樣子真的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哈哈~個人覺得只要旅行順利開心就好

不知道其他人怎們想就是了

第二十三條 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旅客不得要求變更,但旅行社同意旅客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旅客負擔。除非有本 契約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旅行社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社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ex:原本住5星飯店費用5000,但後來變更住4星飯店3000,差額2000*2倍違約金4000

第二十四條 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二十六條 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
 乙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於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本旅遊契約所訂同等級之食宿、返國交通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並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之五倍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三十二條 國外購物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應於本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疪時,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以上給大家參考~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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